[来源][pzpg001][发表时间] 2020/12/11阅读次数:2265次
南通市作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的发源地,先后列入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城市、全国社会管理创新典型培育城市。2010年底,南通市物价局联合市综治委、大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市司法局印发文件,在全省率先建立价格纠纷专业调处工作机制,以南通市价格纠纷调处中心对外挂牌实体化运作,2011年,各县(市)、区相继成立价格纠纷调处工作机构,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融入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南通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具体承担民事利益纠纷中涉及的各类价格争议调处工作。
近年来,南通中心积极搭建“一纵多向”、水陆覆盖的立体调解网络,立足南通濒江临海地域特点和社会矛盾高发领域,积极对接市综治办、水域综治办、公安治安、交警、12345政府服务平台、保险协会、电台媒体等部门行业。打造涉水、涉保险价格争议调处品牌,开展诉讼评估,财产分割评估,清算评估,财产纠纷评估,财产公证评估、事故损失赔偿、保险理赔、邻里纠纷、工程造价、车辆维修等相关领域的矛盾纠纷调解,全力构建涉价民事纠纷调处的主渠道,为和谐南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5年10月,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特邀调解的规定》,为各类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诉讼的协同、融合提供了理论和制度指引。南通市中心主动顺应司法体制改革和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需要,积极探索价格争议行政调解与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为试点进行价格争议的诉调对接,开展涉诉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动态》刊载了南通价格争议涉诉对接机制做法。
一、价格争议诉调对接的必要性
(一)司法审判工作的现实需求
一是缓解司法审判压力。近年来,基层法院民事案件收案数逐年大幅上升,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家事纠纷等涉民生领域案件,大多涉及价格纠纷争议,价格争议调解介入法院诉讼活动,可以很好地落实法院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类案专业解决”的要求,通过过滤、筛选掉部分适合于价格调解的诉讼案件,缓解审判压力,节省诉讼资源,切实扭转“法院已站在纠纷解决的最前端”的现状。
二是提升司法公信力。诉讼模式解决纠纷存在被动性,缺乏灵活性,诉讼成本高,在价格争议领域专业性不强,无法彻底消除纠纷引发的内在矛盾,加上目前评估鉴定市场缺乏有效监管、良莠不齐,中介评估机构的逐利性,随意、迎合估价现象时有发生,过度依赖鉴定结论的裁判结果缺乏价格说理过程,影响当事人息诉服判、案结事了。对接价格争议调处机制后,或者由价格认定机构对移送的案件直接进行调解,或者派员以特邀调解员身份参与法院调解,或者通过提供价格专业意见,对有争议的社会评估结论进行分析、评判,给案件审理以价格技术支撑,有利于有效保障司法公正。
(二)价格争议调处工作发展的自身要求
一是价格争议调处工作的自身局限性需要破除。价格争议调解双方共同申请的不多、社会影响度不大、对当事人约束力不强是当前困扰价格争议调处工作发展的难题。对接司法诉讼后,法院可以通过对涉价纠纷解决方式的引导促进、调解的效力赋予和法律指导、技能培训来提供司法支持和保障,有助于提升价格调解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公信力和认知度。
二是价格争议调处工作的发展必然。和其他类型的矛盾纠纷一样,价格争议的外在表现贯穿于非诉讼与诉讼解决方式的全过程。目前,非诉讼领域的价格争议调处工作正全面推进,涉及诉讼的价格争议需要通过诉调对接机制来打通“最后一公里”,实现价格争议调处工作由非诉讼到诉讼领域的全覆盖。
三是价格认定机构的履职需要。服务社会综合治理、服务司法一直以来是价格认定机构的重要职责。价格认定机构曾经以民事案件价格鉴定的方式服务司法诉讼,随着价格认定工作转型、职能转变,价格争议调解成为价格认定机构的一项新的公共服务职能,通过调解方式服务法院诉讼活动是服务司法职责的延续和升级。
四是价格争议诉调对接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工作模式。当前,各地价格争议调处工作模式、程度、领域不一,需要从顶层设计加以指引。涉诉价格争议因其普适性,容易形成统一的工作模式、机制和制度,对于深化推动全国系统开展价格争议调处工作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同时,价格认定机构所拥有的价格认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也为顺利、快速开展这项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现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需要价格争议调解机制提供支撑
让每一个当事人的纠纷都能通过最适合的方式得到解决,是社会治理专业化的必然要求。当前价格争议纠纷呈现出多元性、复杂性特点,新的商业模式,网络技术发展使得价格争议纠纷的成因更加复杂多变。保险纠纷、家事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纠纷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价格问题,现有与诉讼对接的人民调解、交警、保险、律师等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经常受限于价格领域的专业性不足,难以从客观、公平的角度向当事人阐述价格成因,厘清争议焦点,达到纠纷的彻底化解。价格部门应当站在“一切以人民中心”的政治高度,充分发挥独有的价格专业优势,补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短板和不足,给当事人更多的可自主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
因此开展价格争议诉调对接工作是践行司法改革要求的有力举措,符合司法诉讼实际需要,贴合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特点,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契合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价格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价格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协同配合,形成多元化解涉诉价格争议的工作合力。
二、南通开展价格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的做法
(一)调处领域和工作路径的确定
在调处领域方面,梳理适宜调解的民事案件类型,结合社会民生等关注度高、矛盾多发的领域,以法律关系相对明确、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价格争议方面为原则,确定开展涉诉价格争议调处工作的领域范围,具体包括:交通事故车物路产损失赔偿、其他财产损失赔偿、邻里纠纷、家庭析产、小额标的工程合同等民事纠纷。
在工作路径方面,中心与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试点协作,共建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设立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室,共同签署《关于建立价格争议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组织保障、对接程序、工作流程、配套文书等内容,并以集中管辖南通市境内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唐闸法庭作为先行实施部门,率先将价格争议调处机制引入道交事故多元化解体系。
(二)突出顺畅有效建对接流程
移送调解环节区分登记立案前先行调解和登记立案后移交调解;调解过程中遇有重大疑难、法律关系复杂、标的状况不明确的,及时启动重大案件会商、共同查勘验、联合调解机制;调解结束环节,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立案前先行调解的,当事人有需要的可申请司法确认;立案后移送调解的,除提交调解结果文书外,另出具价格争议调解报告,对调解情况和结果运用进行说明,终止调解的可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无争议事实,保留调解成果,供法院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参考使用。
(三)遵循合法专业定技术规程
中心遵循价格争议调解和人民法院诉讼调解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涉诉价格争议调处区别于一般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特殊性,制定了全国系统内首个《涉诉价格争议调解规程》,对涉诉价格争议调处的范围、原则、人员、程序、期限、文书格式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调解过程的合法性、程序性和专业性要求,如调解时限的确定区分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调解原则的设定考虑了司法调解一般要求,调解庭调解向当事人告知权利义务、调解规则等事项,实物查勘验、市场调查、专家意见征询、价格意见建议等调处技术方法的运用等。
(四)立足共建共享创协作制度
一是定期会商制度,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定期会商研究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二是驻站服务制度,市价格认定中心在唐闸法庭挂牌设立价格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站,每周固定时间派员驻站服务。
三是双向指导制度,港闸法院法官担任市价格认定中心法律指导员,提供法律意见,进行法律培训,协助对接司法确认;对涉及价格专业问题但不适合移送调解的纠纷,调解人员为案件审理提供专家意见。
(五)围绕工作成效强基础保障
人员保障,认定中心选派具备价格鉴证师资格、具有多年从事民事价格鉴定、车损评估工作经验且有一定法律知识基础的同志担任涉诉价格争议调处工作的专职调解员。硬件保障,建立了全国系统内首个价格争议调解庭,配套制定调解庭调解流程,增加调解仪式感和权威性。宣传保障,联合法院就工作中的经验、成效、典型案件和存在问题进行联合宣传和调研,向新闻媒体发布道交事故损失赔偿价格争议调解典型案例十则,有效提升工作的知晓度和满意度。
诉调对接机制运行4个多月以来,中心接受法院移送调解案件15件,调解达成协议12件,调解金额219万元,标的物涉及法斗犬死亡赔偿、苏通大桥设施事故损失等媒体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价格争议事项,通过调解,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缓解了法院工作压力,提升了审判质效,当事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南通市中院通过工作简报向全系统推广诉调对接工作。
(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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