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1996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0〕239号)、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物价局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大要案审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116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为保证公平、公正、及时、准确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规范委内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大要案集体审议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大要案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员会)是全市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或复核裁定的审议机构,负责对涉案财物价格的评定、审查、认定和复核裁定工作。
第二条 案审委员会成员由分管价格认证工作的委领导、市价格认证中心主任、副主任、各业务科科长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分管价格认证工作的委领导担任,市价格认证中心主任为会议召集人。
经会议召集人同意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列席会议。风险评估公司、项目风险评估公司涉及专业性强、技术含量较高案件或疑难案件的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风险评估、律师的法律论证意见等,认证中心应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法律顾问予以协助。
第三条 市价格认证中心应提交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的案件。
(一)市价格认证中心直接办理的
1. 刑事案件中盗窃、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涉案标的价值在40万元以上的;
2. 贪污、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案件涉案标的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
3. 市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委托的大案;
4. 非法集资案件或重大专案的价格认定;
5. 对其他涉案标的价格争议较大,疑点较多或疑难案件;
6.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案件。
(二)市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重新认定或复核裁定的
1. 刑事案件中盗窃、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涉案标的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2. 贪污、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案件涉案标的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3. 需对原鉴定结论否定或纠正,容易产生一定后果的。
第四条 市价格认证中心提请案审委员会审议案件后,应拟定形成初步鉴定意见。如遇到下列情况,应报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定:
1.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局面的;
2.可能与现行经济政策产生较大冲突的;
3.可能对行政机关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的;
4. 对涉案标的价格争议较大,疑点较多或重大疑难案件;
5. 其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经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定的案件,应纳入委主任办公会议纪要,会后由市价格认证中心按照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定的意见执行。
第五条 召开案审委员会会议前,市价格认证中心应提前将相关书面材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六条 案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会议议程;
(二)承办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标的概况、现场勘验情况、计算方法、依据及初步结论等;
(三)与会人员就案件有关问题向承办人及有关人员询问;
(四)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
第七条 案审委员会审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认定程序是否严格依法依规;选用的认定方法是否适宜认定对象和认定目的;认定过程中技术参数选取和调整是否符合实际;认定结论是否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准确等。
第八条 案审委员会审议过程由市价格认证中心指定人员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审议事项、审议时间、审议地点、审议人员、审议过程、审议结论、主持人和记录人等,并将审议记录提交与会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九条 参与案审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