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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服务原则

    [来源][admin][发表时间] 2020/11/20阅读次数:1596次
     

     

    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以上业务素质较强、经验较丰富的专职人员和若干兼职人员。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面向全国开展线上和线下服务的能力,能够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有成功案例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开展商标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具有自建、购买或租用的商标数据库和信息检索工具等,能够提供商标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专利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具有自建、购买或租用的国内外专利文献资源、相关数据库和信息分析工具等,能够提供专利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分析、培训等服务;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多个知识产权类别上开展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等开展信息查询、检索、咨询等服务的能力。基础服务。各类节点、网点应当积极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围绕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需求,主动面向重点产业、重大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基础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支持。便利服务。各类节点、网点应当明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事项,明确可提供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内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单位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保障服务的针对性、可及性、便利性。规范服务。各类节点、网点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和规范,积极推广应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数据采集和加工、信息利用、信息服务等方面的规范和指引,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创新服务。各类节点、网点应当利用新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服务,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效能;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反馈机制,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