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发表时间] 2020/11/18阅读次数:1280次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各类节点应当发挥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主渠道作用,面向政府部门、创新创业主体、社会公众等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基础性支撑服务,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积极宣传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相关政策,发挥节点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开展区域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网点间交流协作。
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主要承担全国性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技能提升指导、公益培训、信息咨询等工作,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信息基础分析工具开发等基础性工作。
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主要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支持下参与构建本地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对地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进行业务指导,参与地方特色化、差异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聚焦区域重点产业,开发本地专题数据库,开展知识产权宏观数据统计、产业知识产权发展态势分析等,为地方政府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分析支撑,协助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做好区域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的统筹工作。支持鼓励具备数据加工能力的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参与国家重点行业领域知识产权数据加工等基础工作。
区域中心城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主要推动区域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能力提升,加强知识产权政策宣传,协调区域内公共服务网点,根据地区需求提供个性化、特色化区域信息公共服务,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便利化、普及化、精准化,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与当地产业、科技、经济深度融合。对于已设立的212个地方商标受理窗口,商标局将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主体、委托事项、委托要求、违约责任、委托期限等内容。已设立的11个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受理点整合为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按《通知》要求报送《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表》,商标局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委托协议书》。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组织《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委托协议书》的报送工作,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公告全国专利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后一个月内,将各省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委托协议书》(须盖章及签字、一式两份)统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县级以上(以省会城市、地级市为主)承担知识产权管理或服务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拟设立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的,须填写《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意见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核确有设立必要且具备运行条件的,商标局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委托协议书》,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后开展业务。需要说明的是,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统一纳入所有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的委托事项范围,不再单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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