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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保障主要部署了稳步推进业务受理一窗通办规范地方业务窗口对外名称两方面工作

    [来源][admin][发表时间] 2020/11/18阅读次数:975次
     

     

    加强资源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服务机制、数据资源、规范建设、培训工作等方面为节点、网点提供指导和支持;通过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项目等形式,支持引导节点、网点提供高质量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区、市)局、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中设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预算项目。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内服务网点提供政策、资源支持。各类节点、网点应当根据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定位、目标,做好人员、服务系统和数据资源、硬件、场地等基础服务保障。加强互联共享。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动特色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丰富服务功能;与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各省市平台、区域内相关服务平台加强互联共享,打破信息和服务孤岛,形成叠加服务效能;健全完善需求供给对接渠道,共享专题数据库、分析工具等服务资源,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交流协作。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样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经验交流机制、服务协作机制、服务资源和成果共享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节点、网点工作交流,建立节点、网点间联系渠道,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等搭建服务协作、资源和成果共享平台。重视服务反馈。鼓励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加强区域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效能评估,通过常态化评估促进节点、网点服务质量和效能提升。各节点、网点应当设置专门渠道收集和接收相关意见、建议,根据服务效果反馈主动改进服务,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加强宣传推广。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总结实践经验,挖掘报送区域典型案例。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等途径和方式,对各地经验和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实践》,发挥优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实践的示范、引导作用。  《通知》要求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按照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区域内专利商标受理窗口整合工作。一是对于同一个机构在同一个城市同时承担专利代办和商标受理业务委托的,应尽快实现同一地点办公、同一窗口受理,“一窗通办”。二是对于在同一个城市专利代办和商标受理由不同机构承担,且办公地点不同的,应积极协调,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实现“一窗通办”。三是对于尚未开展商标受理业务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结合自身实际,统筹窗口服务资源,推动设立综合性窗口,按程序及时提出开展商标受理业务申请。需要说明的是,专利代办处位于省会城市的,不与省会城市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进行整合,应当按程序由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及时提出开展商标受理业务申请。  在规范地方业务窗口对外名称方面,《通知》提出统一命名规则:一是对于同时开展专利商标受理业务的综合性窗口,名称应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窗口”(××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城市名)。二是对于仅承担专利或商标受理业务的窗口,名称应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或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区或自贸区、新区名)。《通知》明确上述地名原则上不含“省、市、县、区”等行政区划字样,自贸区、新区等非行政区可以使用规范简称,如武汉自贸区、沈抚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