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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住房公积金统计调查制度为各部门提供监管依据和城市供水和用水绩效评价标准拟出台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admin][发表时间] 2022/07/27阅读次数:1418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日前印发《住房公积金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为各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制定政策和房地产评估进行监管提供依据。  《制度》明确了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为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设区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评估机构。其中,设区城市指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方法,统计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政策情况、业务运行状况、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和费用支出等。报告期别分别为年报、季报和月报。年报统计报告期为上一年度11~1231日,季报统计报告期为当季首月1日至报告期末,月报统计报告期为当月1日至报告期末。  本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统一组织,各级填报单位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统计信息系统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信息系统迁移至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后,统计人员通过该平台统计报表模块报送。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填报单位采用联网直报形式,严格采用原始数据填报,确保对源头数据的集中管理。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第一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城市供水和用水绩效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于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816日。  意见稿规定了城市供水和用水绩效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基本规定、供水绩效评价、用水绩效评价、评价程序和技术要求,适用于供水单位的供水绩效评价以及居民小区、单位和企业等用水户的用水绩效评价。  意见稿明确,评价应以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供水、用水和节水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等作为评价依据,明确评价的范围和边界、具体对象、报告期、实施准则与方法。评价内容应包括绩效指标、改进措施实施情况及效果等,应识别并提出绩效改进方案。评价采用的资料应真实、完整、具有代表性和时效性,数据处理和分析过程应可追溯、可验证、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供水绩效评价应以目标评价和过程评价为导向,对供水单位的供水效益和效率以及供水管理、技术和服务的实施和达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供水绩效评级周期应以至少一年的数据为依据,并向上回溯三年的数据。供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可划分为目标指标和过程指标,目标指标为供水效率和效益指标,过程指标包括供水管理、技术和服务指标。供水绩效评价目标指标共计40分,过程指标共计60分。  用水户按用水类型分为居民小区、单位和企业用水户,应根据用水户类型选取评价指标进行绩效评价。居民生活用水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的分区要求。用水绩效评级周期应以至少一年的数据为依据,并向上回溯三年的数据。用水绩效评价指标可分为目标指标和过程指标,目标指标为用水效率和效益关键指标,过程指标包括用水管理和技术指标。用水绩效评价目标指标共计60分,过程指标共计40分。  意见稿指出,评价应按照台账审查和现场测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宜先采用台账审查法进行评价,再采用现场测试法进行评价及数据核验。当采用台账审查评价法时,应至少对近三年的统计台账进行分析。当采用现场测试评价法时,应选取适合的供、用水量和漏失水量测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