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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

    [来源][admin][发表时间] 2022/01/26阅读次数:3084次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探索建立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近期,高级人民法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发展改革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价格争议问题绝大多数是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关切,最直面生产生活,最容易触发矛盾纠纷的根源,事关社会的安定和谐、国家经济的行稳致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调处好价格争议纠纷对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现实意义。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学习贯彻《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协同推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通知》明确,要建立健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联动协调机制,由省法院立案庭、省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作为诉调对接工作的职能处室,通过联合调解、协助调解、委托移交调解等方式,建立价格争议纠纷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通知》同时明确了法院、发改、司法三部门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联动协调机制中的职责和作用。提出发改部门要全力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为诉调工作提供更加准确、更加有效的价格依据,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价格认定专业人员参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通知》强调,要切实加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保障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在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需要,保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价格认证系统要继续强化党建业务引领,筑牢价格认定根基,认真防范风险,增强底线意识,高质量完成“三涉”案件价格认定业务,同时做好价格评估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