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发表时间] 2021/09/29阅读次数:1151次
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要求规范推进国有农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农用地价格评估与管理,显化维护国有农用地资产。从上述一系列文件中可以看出,研究探讨国有农场农用地的特殊性,准确有效地评估国有农场农用地价格,对于推进国有农用地使用制度改革,避免国有农用地资产流失显得意义重大和迫切。国有农场农用地特点, 根据“二调”成果和中国农垦统计年鉴数据,国有农用地与全国农用地之比为43.08%,农垦农用地与国有农用地之比为12.5%。国有农场农用地概括起来有五个特点: (一)权属方面, 国有农场农用地权属关系复杂。《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对国有农用地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的承包经营权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它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但是,《民法典》《土地管理法》未对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做出规定。原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第三条规定,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农用地,国家以划拨方式处置的,使用权人可以承包租赁;国家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考虑农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使用年限,最高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0年,在使用期内,使用权人可以承包经营、转让、出租、抵押。依据国土资规〔2016〕20号文,国有农用地既可以设定承包经营权,也可以设定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这样就会产生以下疑问,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是什么关系?国有农场农用地价格评估中土地权利类型的设定是设定承包经营权还是设定使用权?利用类型方面, 国有农场农用地土地利用呈多样性。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010-2017),农用地利用类型有耕地、园地、林地、草地、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田坎、设施农用地等,其中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又有多个二级类。通常,一个国有农场既有耕地,又有林地和草地。目前,多数国有农场耕地不是主要土地利用类型。这也就是说,在国有农场农用地价格评估中,我们面对的一般不是单一地类的价格评估,而是多个地类的价格评估。(三)开发程度方面, 国有农场农用地由于有国家及省区的专项资金投入、补助补贴以及农场自身配套改造资金支持,在开发程度方面,明显高于同一区域集体农用地。农用地的开发主要是指基本设施建设,包括灌溉、排水、电力设施建设,修建田间道路,土地归并与平整,构建防护林带等。集体农用地与国有农场农用地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灌溉、排水设施及田间道路上。(四)生产经营方面, 国有农场农用地生产经营主体是国有农场,集体农用地生产经营主体是农户。 目前,大多数国有农场已经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与农户相比,他们在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农产品销售、农业科技创新等方面占据明显优势。国有农场已基本实现规模化、机械化生产,经营效益总体较好。 (五)空间分布方面 , 国有农场农用地分布呈现分散、零乱、不连续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国有农场普遍存在农场办社会问题,通常一个国有农场就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单位。因为要具有社会职能,势必要在农场内进行必要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这些建设要占用部分农用地,客观上会分割原来成片的农用地。其二,国有农场发展二、三产业,兴办各类企业,企业项目的落地会占用部分农用地,也会分割原本成片的农用地。其三,实施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退耕还林、生态环境治理等措施,部分耕地会被改造成设施农用地、园地、林地、湿地等,原来单一的土地利用模式就会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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