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发表时间] 2021/08/16阅读次数:1160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发布实施,填补了农村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的立法空白,奠定了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制度基础,有利于全面提升我国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条例》对于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地震灾害多发频发的国家之一。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发生了多次破坏性地震,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这些地震大部分发生在村镇地区,特别是西南、西北和华北地区,发震频率高,房屋破坏普遍,其中村镇住宅的破坏和倒塌是造成历次地震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东部地区虽然是地震少发地区,但群众的抗震意识更为薄弱,多数村镇住宅基本不考虑抗震,一旦发生地震,即使强度不大,大批村镇住宅也会遭受破坏,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中震大灾、小震成灾”是村镇地区的震害特点。历次震害现场调查表明,在遭受同等烈度地震作用的条件下,村镇建筑的破坏程度和倒塌比例远高于城市,主要原因是群众抗震意识不强,经济条件有限,以及传统建造习惯有所不足等。总体来说,地震对我国村镇地区的破坏还较为严重,如何提高村镇住宅的抗震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问题。《条例》的发布实施,补齐了农村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短板,有利于全面提升我国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条例》将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不断提升农村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水平, 在农村房屋灾后重建中,一些地方政府采用“统规统建”“统规联建”“统规自建”等方式进行建设,不断加强管理、指导和服务。比如,免费给农民提供由专门的设计院、专家设计的施工图集,供农民建房时选用;帮助农民做好房屋建设选址,做到“三避让”,避开危险地段和不利地段;组织成立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安全巡查,确保质量安全;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提高工匠的技术水平等等。这些措施有效提高了农村建设工程的建筑质量。特别是随着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等工作的大力推进,村镇建设的总体防灾水准有所提高。《条例》将这些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予以提炼,上升到法规制度层面,为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能力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制度支撑。《条例》第四章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作了专章规定,特别是针对农村地区的特殊性,强化了政府和部门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这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经抗震性能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加固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保障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发放适合农村的实用抗震技术图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可以选用抗震技术图集,也可以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根据图集或者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的指导和服务,加强技术培训,组织建设抗震示范住房,推广应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确保条例执行效果《条例》出台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按照要求,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一是通过多种形式,向农村地区宣传普及地震知识,提高群众抗震设防意识;二是在免费提供施工图集的基础上,在农村地区提供、推广简便易行、成本较低的农村房屋抗震技术措施;三是进一步做好农村房屋建设质量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四是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的投入和支持力度。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与制定,秉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制度设计,强化监管职责,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依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良法促进善治。《条例》完善制度设计,着力构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制度体系 注重全面规范。《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要求及措施,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加强农村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强化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均纳入法治化轨道。 回应实践需求。《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立足于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的实践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调查制度、抗震设防专篇制度、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制度、分类设防制度、抗震性能鉴定制度、抗震加固制度、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抗震产业发展与新技术推广应用制度、抗震设防数据信息共享制度、抗震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等,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构建制度体系。《条例》作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领域的专门行政法规,对建筑法、防震减灾法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增强了现有制度的可操作性,完善了相关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形成了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基础,配套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为补充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制度体系。《条例》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着力提升政府监管效能《条例》将推进“放管服”改革与发挥政府监管效能相结合,统筹协调落实简政放权改革精神与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关系,真正做到放得开、管得住。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涉及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减震隔震技术推广应用、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等多个环节,考虑到各环节涉及主体及其责任不同,采取的监管手段也需要宽严相济。比如,《条例》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采取从严管理模式,这样更有利于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和安全。《条例》引导多元主体参与,着力提高社会共治水平《条例》积极引导各方主体参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在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效化解由于对抗震知识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不了解,地震来临时无法作出科学、合理应对的困境。比如,《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的责任,旨在提高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完善多元主体参与机制,这不仅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制度知悉程度,还有助于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落实。又如,《条例》明确了抗震性能公示制度,通过社会公众参与相关制度设计,不仅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抗震设防的安全意识,还进一步强化了社会监督。对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为了解决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存在的短板,《条例》规定:一是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农村建设工程抗震性能。二是对抗震性能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评估和住房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加固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三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四是政府编制发放适合农村的实用抗震技术图集,并加强指导服务、技术培训、示范引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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