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发表时间] 2021/07/22阅读次数:1369次
明确公安机关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业务支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指导查办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等违法犯罪案件中,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违法犯罪行为人身份等问题是相关案件准确定性处理的关键。对此,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答复。明确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的信息及法律状态等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公安机关的业务支撑。注册商标信息及状态。2018年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关于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上线运行的公告》,指出“该系统用于公示商标注册证和优先权证明、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等证明类文件的基本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商标注册号、申请人名称、商标名称等条件进行检索,了解上述商标文件的内容和效力。我局在商标注册证上增加二维码后,扫描商标注册证上的二维码可以链接到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查验其内容和效力。”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核实商标注册证和优先权证明、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等证明类文件信息的,可以直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网址:http://wsgs.sbj.cnipa.gov.cn:9080/tmpu/)核实。规定,对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信息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同时,考虑到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可能存在信息不完整和滞后的问题,对于无法从公示系统核实或者信息存在争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行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实。在提升公安机关办案效率的同时,减轻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工作量,确保了注册商标信息准确。专利信息及状态。按照相关规定,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专利登记簿登记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保密专利的解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专利登记簿副本依据专利登记簿制作。所以,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核实涉案专利法律状态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在各地设立的专利代办处申请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即可。目前,全国范围内共设立34个专利代办处,分布在各直辖市、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以及青岛、深圳、苏州等城市。地理标志信息及状态。2018年机构改革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登记注册和行政裁决,拟定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核实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等信息的,可以行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核实。明确在具体执法标准方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的业务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时充分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司法解释也已充分吸收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确保商标、专利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因此,对于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商标的使用、相同商标、同一种商品、假冒专利行为等认定问题,公安机关可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等直接进行认定。我国商标、专利实行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制度,县级以上负责商标、专利执法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权对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作出认定,无法认定时可以逐级向其上级部门请示。为了保证办案程序合规、定性准确、标准统一,《意见》规定“对于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标准无法直接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商请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意见。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相关问题无法认定的,该部门应当逐级请示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由公安机关逐级报食药侦局征求保护司意见。”关于奖惩机制。《推进计划》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奖励制度,对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2007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多次组织开展对知识产权系统、公安机关成绩突出集体与个人的联合表扬活动,有力鼓舞了士气,推动知识产权评估保护工作更上台阶。为落实《推进计划》相关要求,传承有益经验,同时,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意见》有效落实,《意见》第十一条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定期联合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制度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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