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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恢复性司法的探索实践及完善措施--以河南省为例

    [来源][pzpg001][发表时间] 2021/07/12阅读次数:1353次
     

      导读:生态恢复性司法符合刑法轻缓化发展趋势,有利于保护环境,推动生态文明 建设。当前,河南省在生态恢复性司法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创新审判与减值准备评估,转让评估机制,创新法 律责任承担形式,建立环境犯罪案件审理专家陪审员制度、专家咨询和专家参与制度,并增 进各级法院与检察院、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沟通评估资产协作,建立工作衔接机制。但生态恢 复性司法在法律规定、适用范围、专业化水平、保障措施等方面损失评估依然存在不足。有必要进一 步健全法律规定,有效指导实践;适当拓展生态恢复性司法适用探矿权评估范围,细化其适用标准、适 用主体和适用形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统一损害林木评估结果认定的专业标准,提高评估验收的专 业水平;并建立不同部门的工作衔接机制,采取资金保障措施,加大监督力度,以推动生态 恢复性司法落到实处,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