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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福建调研对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研究

    [来源][pzpg001][发表时间] 2021/03/03阅读次数:1250次
     

     内容摘要:近年来,资产评估公司、评估机构坚持把服务社会民生、保障群众利益、维护和谐稳定、促进科学发展放在工作的第一位。面对各类财产分割评估、财产纠纷评估价格争议,在工作实践中大胆创新,充分发挥价格专业优势,用便捷、无偿的方式,及时、公正、就地调解,让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司法部门减少了工作成本,为当事人减少了诉讼费等经济负担。同时,也尽快脱离由争议引起的困扰,使价格争议调解在化解资产价格评估价格争议中有效发挥了职能作用。

    本文解析了作者亲历福建调查的情况,分析、阐释了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概念和物价部门应履行的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职能作用,指出了物价部门履行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职能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研究了物价部门如何在新形势下化解价格争议与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包括明确指导原则、建立调解机制、讲求方法策略、完善调解体系、形成整体合力等问题。

    关键词:争议  调解  研究

     

    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和新生事物、新生领域迅速增多,利益多元化格局日益显现,各种利益关系调整频繁,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也不断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和涉及政府重点工程、社会民生等的价格争议进一步凸显。政府物价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价格争议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当事人之间小矛盾演变成大问题,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应该说,这是妥善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预防和正确处理新时期社会矛盾、减少重大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安定,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等重大问题。

    一、福建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情况

    近年来,福建省适应社会快速发展形势与政府职能转变客观要求,适时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职能,坚持服务大局,围绕重点项目、热点问题和群众利益诉求,充分发挥价格专业优势和公共服务职能作用,积极开展了价格争议调解公共服务

    推动价格争议调解规范有序地进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还于201011252012124先后印发、实施了《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0288号)、《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闽政办〔201217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是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并规定了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原则、条件、范围、程序、办法等具体内容。根据《办法》,当事人双方只要愿意,就可以免费通过价格争议调解程序及时解决价格争议。《办法》条款明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为全省物价部门行使调解价格争议职能、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福建省《办法》的实施,还使该省成为首批将价格争议调解纳入地方政府规章加以规范、率先走上价格争议调解法制化轨道的先进省份之一。

    因工作和研究需要,201433144笔者在福建省一些市区和基层展开调查,先后在省价格认定局、福州市马尾区价格认证中心、莆田市价格认定局和泉州市物价局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介绍当地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情况,与省价格认定局、福州市马尾区发改局、司法局、莆田市价格认定局、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泉州市物价局及价格认定局、泉州市鲤城区物价局及价格认证中心领导进行座谈,查阅了价格争议调解审批表、申请书、协议书、受理通知书等文案,察访了福州市交通事故损失鉴定中心、莆田市文甲码头、泉州市鲤城区中闽百汇(泉州)新华店等处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站,并现场同有关专业人员、价格调解员和商场负责人讨论了价格争议调解的有关问题,了解了那里和全省的工作开展情况。

    (一)贯彻实施《办法》,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工作

    福建省《办法》实施后,全省物价系统认真贯彻执行价格争议调解办法,积极履行价格裁定职能,将价格争议调解作为服务发展、服务民生、维护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健全机制、完善服务,努力推动价格争议调解迈上新台阶,为化解各种经济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和科学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1.重视制度建设,构建价格争议调解管理机制

    《办法》实施以来,福建省物价系统充分发挥价格专业优势,规范调解价格争议,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省政府、省物价局的肯定。2014120分管副省长郑晓松同志在全省价格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做好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省价格认定局在2013年年初本系统工作安排中,把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列为重点工作。同年9月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省物价局关于阳光价费活动的要求,制定下发了《进一步推进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通知》。为了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流程, 201311月,省价格认定局又制定印发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文书格式》(闽价认定〔201338号),统一了价格争议调解申请书、价格争议调解审批表、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价格争议调解记录、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价格争议调解意见书等文书制作格式。制定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流程,能够方便当事人了解工作程序、工作时限及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保证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规范进行,从而可使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管理更加规范。各地市也普遍建立规章制度,公开调解申请、受理、调查、调解期限、调解协议书式样等工作流程。

    2.建立组织机构,奠定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基础

    《办法》出台后,为从组织上、人员上使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得到落实,福建省物价局成立了价格争议调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刻制、启用了物价局价格争议调解专用章,九个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也纷纷成立了相应机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室,指定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的申请、受理、调解等工作,对群众遇到的价格争议调解事项做到快速受理、依法处理、高效办理。全省已成立物价局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室72个,对外挂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室牌子。

    3搭建服务平台,推进价格争议调解便捷服务

    1)布设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站点,就近解决争议。为方便群众就近解决价格争议诉求,提高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效率,福建省物价系统创新工作思路,在人员密集、矛盾多发的地方设了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站点。省价格认定局目前已经立了省价格争议调解福建宝玉石协会工作站、省价格争议调解海峡旧车市场工作站、省价格争议调解福州国际航空港工作站。各地市亦纷纷设立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站,如泉州市2013年先后在市区的中闽百汇(泉州)新华店和天虹商场有限公司设立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站并已成功调解了消费者有关手机、停车服务等价格争议。全省已设立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站29个。

    2善用网络平台、微信公众服务平台。福建省物价系统积极转变工作方式,通过完网上在线咨询平台等,多措并举推动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进展。省物价局网站开设价格争议调解专栏,将价格争议调解的工作机构、申请程序、联系方式等内容在物价局网站进行公示,使广大群众知晓价格争议调解的渠道,提高价格争议调解的认知度;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门户网站上设立厦门市价格争议调解网上申请平台,轻点鼠标即可进行网上申请。通过探索实现价格争议调解网上受理,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更加便捷的申请途径;南平市设立南平价格争议调解助手微信公众服务平台,向公众提供了免费高效便民的价格争议调解服务。

    3)巧借12358价格投诉平台工作,做好调解回访。福建省借12358价格举报投诉平台,建立适用价格争议调解的价格举报投诉件办理工作机制,把非价格违法案件转为价格争议调解,为快速调解争议开辟新的渠道,促使调解效率大大提高。福州市马尾区价格认证中心还通过在一定时限内(7个工作日)及时做好调解回访,获得良好的调解效果。

    4创新调解机制,价格争议调解融入人民调解

    为切实增强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服务社会的影响力,扩大覆盖面,2012年,省物价局与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建立价格争议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闽价认〔2012348号),在全国率先与司法系统建立优势互补衔接配合工作机制,把价格争议调解机构的专业强项和人民调解点多面广的优势有机结合起来,融入社会矛盾化解的大调解格局中,使价格争议调解从个体调解拓展为行业调解、司法行政案前调解。为顺利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福州市马尾区发改局于2012510成立了马尾区价格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人员由价格认证中心和举报中心组成,确保人员到位,并明确了工作任务和责任人,做到各项工作有人抓、有落实。同时,聘请懂法律、有专长,热心调解工作的兼职人员或志愿者从业。区发改局与区司法局在工作上也衔接得很成功,正像马尾区司法局局长所说,我们与物价局配合相当好。通过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机构衔接配合,发挥专业优势,形成合力,让群众价格争议诉求真正搭上了绿色通道。

    5开展重点调解,着力解决易发领域价格争议

    福建各级物价部门为高效处理全省价格争议,积极谋划工作大局。鉴于全省价格争议主要集中在征地拆迁、毁损理赔、车辆交易等易发领域和机场、港口、车站、景区、商场、集贸市场等易发场所,已计划全省逐渐实现在这些价格争议易发、多发领域和场所设立100个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站点的工作目标。通过越来越多工作站点有针对性地直接间接调解这些易发、多发性价格争议,力争尽可能多地处理社会价格纠纷,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已经取得一定成效。

    6加强岗位培训,提高价格争议调解水平

    为提高价格争议调解员调解专业水平,使其在拥有价格认定专业知识基础上掌握价格调解技巧,增强价格争议调解能力,省价格认定局多次举办价格争议调解培训,组织调解员学习《办法》有关精神,邀请专家、资深调解员授课,并根据工作需要,编印价格争议调解案例,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建立专家库,取得了良好效果。

    7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价格争议调解的影响力

    福建省物价系统十分重视采取新闻宣传引导方式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这一关注民生、化解争议、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的惠民之举。为深入宣传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扩大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他们通过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纸媒体等方式,广泛开展舆论宣传,让社会及时了解这项便民、惠民政策,如省价格认定局领导参与福建电视台政风行风热线777电视直播节目,宣讲了价格争议调解相关政策,接受了群众现场咨询;福建日报、海峡都市报、福州晚报、厦门日报、泉州日报等媒体分别作了价格争议调解专题报道;《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出台后,泉州市价格认定局印制5000份价格争议调解宣传单,将其分发到全市各县(市、区)价格认定局(认证中心),并对外公布全市价格争议调解咨询电话、接受价格争议调解咨询,还联合南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强化价格争议调解宣传工作,发放宣传单300多张,鲤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也参与了相关宣传,等等。

    (二)服务发展稳定,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彰显成效

    针对伴随经济社会矛盾而来的涉及重点项目征迁、交通事故毁损、房屋买卖交易、医疗事故赔偿、物业服务收费等价格争议的实际,近年来,福建省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根据价格争议调解办法、工作制度及时、公正地化解了一批又一批涉及征地、拆迁、理赔等事项产生的各类价格争议。据统计,2011-2013年,全省共受理价格争议调解案件1389件,成功调解1105件,调解案值约7.3亿元。

    各地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在促和谐、保稳定的阵地上,在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发展中,在消除群体事件发生的隐患等方面,运用价格专业的优势服务民众、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最短的时间内成功调解价格争议、避免矛盾激化的实例不胜枚举。例如,国家重点项目向莆高速铁路高架桥施工中曾给一些居民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的有500多户,提出赔偿金额达100多万元。而施工单位认为造成的损失并不大,只能出5万元补偿金。施工方与当地群众因赔偿金额差距太大产生矛盾,引起群众多次阻挠施工并上访,有关部门协商调解未果。当地物价部门受理后,成立价格争议调解小组,把它作为影响重大项目建设和影响社会和谐问题认真对待,按照专业部门检测,确定受影响的住房实为200户,根据现场实际损失情况测算出了11.3万元的价格争议赔偿方案,得到了群众和施工企业双方一致认可,赔偿款在10天内全部发放到群众手中,有效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群众利益,保障了重点工程的正常施工,受到当地政府充分肯定;某市建材市场发生大面积火灾,烧毁了十一家经销商建材,其中某经销商是保险公司保险户,在理赔中认为火灾损失赔偿额至少300万元,而保险公司认为赔偿应低于120万元。双方产生价格争议,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价格争议调解。价格调解人员根据现场勘验、市场调查、数据分析,测算后提出金额为153.5万元理赔方案。由于理赔方案符合实际,公正合理,为受损经销商和保险公司接受,该案件随之调解成功;市民李某因患鼻炎到一家民营医院就医,接诊医生曾告诉他只要2000元就可以根治,可结果花了8000多元,鼻炎也没有根治。李某要求退回全部款项,医院负责人则称,该医院没有作出2000元可以治愈的承诺,双方各执一词。申请争议调解之前,李某已向市卫生局、区卫生局投诉,并经区医患调解中心调解未果,后转到当地价格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经调查,李某在鞋厂上班,由于工作环境影响,所患鼻炎即使经过治疗依旧容易复发。经过价格争议调解小组的调解,医院也考虑李某的经济情况,答应退还李某3500元医疗款,这一医患纠纷很快得以圆满化解;某村渔民驾驶木质渔船完成捕鱼作业返回码头途中,突然被某轮渡公司快艇撞击,导致船体多处受损,整船浸入海水。事发后渔民要求轮渡公司赔偿渔船被撞造成的损失,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价格争议,于是委托莆田市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对价格争议诉求事项进行调解,该机构随即启动价格争议调解程序,派人会同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勘察,详细了解事件经过,多次组织受损渔船修复方案讨论会,在充分合理测算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赔偿金额争议进行调解。刚开始调解时,渔民因自己的谋生工具受损、暂时失去经济来源情绪非常激动,坚持要求较高的赔偿金额。为了缓解渔民的情绪,尽快处理好该事件,认定局共组织了四次调解。调解员摆事实、讲道理,出具相关文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艰难的、耐心的、充分的协商,最终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一致认同,当场在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并握手言和;泉州市洛江区某驾驶员驾驶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拟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店修理,因小轿车修理拆解费过高,双方发生费用争议,该驾驶员随即向泉州市价格争议调解机构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市认定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成立价格争议调解小组,并联合鲤城区物价局价格调解人员迅即赶往修理店现场对受损小轿车进行勘验、分析、判断。调解人员首先了解价格争议事项的来龙去脉,做到心中有数后,分别约谈双方当事人,经过反复、细致、耐心地向他们解读价格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店与该驾驶员当场达成修理拆解费和解协议,价格争议当日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满意

    可见,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公共服务工作的开展,不仅减少了政府相关部门压力,而且满足了企事业单位和干部群众的需要,取得了政府肯定、群众信任、社会认可的良好效果,强化了服务大局职能,优化了发展环境。

    任何新事物的成长总会经历一个不完善的过程。由于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该省在取得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成效的同时,也不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价格争议调解专业体系还不健全,价格争议调解协调机构与工作机制还不完善;全系统目前虽拥有1100多人的队伍,但各地调解人员大多缺乏专业的调解知识和经验,对价格争议调解这类公益性服务工作还力不从心,难以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因此,还需根据当地实际逐步完善价格争议调解工作,不断探索、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价格争议调解问题研究

    (一)价格争议调解的概念

    我理解,价格争议调解,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的行为。具体而言,价格争议调解,是指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属于价格争议调解范围的市场主体之间涉及财物价格或财物损失或服务收费等特定的价格争议申请后,启动价格争议调解程序,指定2名以上价格争议调解机构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对专业性较强的价格争议调解,还将聘请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对价格争议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在分清是非、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运用价格专业知识对形成价格争议焦点的财物进行分析测算,找到利益平衡点,提出公正性的调解意见,并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劝导和调解,使争议各方当事人相互理解和沟通,平等协商,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达成协议,从而妥善有效解决价格争议的活动。

    关于价格争议调解范围,如以列举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范围的情形的方式予以限定,则下列情况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范围:

    1.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2.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3.属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财产价格鉴定事项的;

    4.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且已被依法受理的;或者已经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且已被受理的;

    5.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6.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

    7.其他不应作为价格争议调解的情形。

    除以上列举的情形外,我以为,有一些不宜作为价格争议调解而又容易与其界限混淆等情况,像争议双方责任归属判定,争议事项涉及的财物、权利及其质量技术等级、品牌、型号、数量等状况认定,以及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进入信访程序等,为区别情况,也可明确为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范围。

    价格争议调解是适应新时期物价工作新要求而产生和发展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传统习惯和民众心理的由行政机关主管调解价格争议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合法、程序性

    价格争议调解遵循合法的原则。价格争议调解是价格主管部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对放开价格实行监管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履行的价格争议调解职责为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规定,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之一是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价格争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价格政策规定,符合社会道德,遵守规定程序,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为价格争议调解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的具体工作。价格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价格争议,应当主动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涉及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范围的情形。申请调解价格争议,当事人应当向价格争议调解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价格争议事实、诉求及理由。价格争议调解机构收到《价格争议调解申请书》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书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书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予受理,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价格争议申请被受理后,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启动调解程序,并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举行调解的地点和时间。价格争议调解由价格争议调解机构指定2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对处理争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由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归档。调解价格争议的文书格式,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2.自愿、和谐性

    价格争议调解遵循自愿的原则。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应当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价格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价格争议,应当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双方当事人就调解事项既可以全部或部分达成协议,也可以不达成一致意愿,价格争议调解申请人还可以自愿撤回申请。价格争议调解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应当作结案处理。对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愿或调解不成的,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可以作出价格争议调解意见,指导价格争议双方解决争议,并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价格争议的途径,即当事人有权就价格争议事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仲裁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价格争议调解可以自愿选择,而选择价格争议调解则可及时有效防止双方的感情因矛盾激化、打官司受到伤害,避免彼此产生势不两立的关系,使双方能和谐相处,因而往往双方都会心甘情愿地接受调解并最终达成共识。价格争议调解结束后,既然双方都认同、采纳价格争议调解机构调解的意见,他们也就更容易执行双方达成的协议,从而通过调解解决的价格争议出现诉讼的可能性也自然会大大降低。

    3.公正、有效性

    价格争议调解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价格争议调解的合法规定和程序要求为调解的公平、公正、严肃、有效提供了最大可能性。同时,价格争议调解还应有其公正、严肃、规范和效力的具体的要求,如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应当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申请调解价格争议,当事人应当向价格争议调解机构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材料包括: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票据、凭证、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参加调解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因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真实导致不良后果的,价格争议调解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调解员与价格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价格争议调解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价格争议调解过程中,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发现当事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及时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并经价格争议调解机构盖章确认。当事人双方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保价格争议经过调解一经达成协议,即产生效力。

    4.专业、科学性

    价格争议调解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价格争议调解员由价格争议调解机构专业人员担任。作为调解主体的价格争议调解机构专业人员熟悉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具有较扎实的价格专业知识,由他们担任调解员来居中调解价格争议,尤其是处理与价格有关的专业性较强、需要首先深入调查和认定的特殊纠纷,具有显著的专业优势,能够深入剖析案情,快速、准确地调查测算出争议对象的价格,抓住问题症结,调解时往往可以一语中的,使争议双方都能信服,促进双方沟通、互谅,利益分配合情合理,理性解决争议纠纷。

    此外,对专业性较强的价格争议调解,可以聘请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为确保价格争议调解科学合理,价格争议标的物涉及技术质量方面的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标的物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价格争议调解机构。

    5.便捷、时效性

    价格争议调解机构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目前县以上价格认证机构遍及各地;价格争议调解门槛低,程序简单,讲求实实在在效果,因为调解就其性质而言,是建立在当事人合意基础上的比较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在权利可以自由处分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可以达成协议,相比司法途径的繁琐、费力,价格争议调解可以在比较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因而具有快捷便利、灵活高效的优势。一般而言,调解价格争议,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终结的,经价格争议调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因质量、技术等专业检测、鉴定时间不计入价格争议调解时限。而走司法诉讼程序一般来说短则几个月,长则半年甚至一年以上。可见,只要争议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就可以绕开程序繁琐、旷日持久的司法途径,尝到从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到解决价格争议全过程高效便民的甜头。

    6.公益、经济性

    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免费进行价格争议调解,无偿为群众服务、办好事,为人排患释难解纷乱而无所取(《战国策·赵策三》、《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不仅可以为老百姓排难解纷,解决价格争议,还可实实在在地缓解当事人的经济压力,极大地节约社会在纠纷解决中的公共成本。

    (二)价格争议调解的作用

    调解价格争议是新时期对政府价格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物价部门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职能。物价部门充分履行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职能、积极发挥价格专业优势解决价格争议,在平息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化解价格争议与社会矛盾

    毛泽东同志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包含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 [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因市场商品和服务交易产生的价格争议愈发增多,这些争议是社会矛盾的一部分,其不断产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若争议双方向政府物价部门提出价格争议调解申请,通过价格争议调解途径又是可以不断得到解决的。因此,价格争议的调解是物价部门疏导、化解价格争议乃至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

    2.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

    伴随着繁荣的市场经济带来的大量经济纠纷和价格争议,公民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可是如果采用司法行政诉讼维权,却窘于其程序繁琐、结案率低、判决结果执行困难、所需的费用一般较高,有时甚至超过争议当事人的利益;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就更会徒有维权的愿望而无维权的能力。伴随着矛盾的累积,就会心生怨恨,抱怨社会不公,继而形成像以往拆迁引起闹事上访那样更大的不稳定因素。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和完善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而物价部门建立完善具有公信力的价格争议非诉讼解决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充分发挥调解制度优势开展价格争议调解,恰好可以在节约诉讼成本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就地解决公民、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遇到的价格争议,迅速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推动社会发展与社会进步

    价格争议客观存在且不断产生,倘若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妥善解决,任其累积,就会因此而影响到整个社会,导致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而人类运用自身的智慧,比如物价部门通过发挥其职能优势化解价格争议从而化解社会矛盾,整个社会的发展乃至人类的文明就会因此得到推进。

    4.提供便民平台与维权保护

    现实中有些价格争议由于种种原因并未进入司法程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日常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价格争议,当事人往往顾虑到走诉讼途径复杂、时间长特别是成本因素而不愿为此打官司,甚至就像农村的一句俗话所说的冤死不打官司,因为有些当事人只是希望有一个公正便捷、说理顺气的地方。因此,迫切需要物价部门从维护群众公共利益的大局出发,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解决各类市场主体价格争议的调解职能作用。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可以迎合老百姓等弱势群体的心愿,为解决价格争议提供一个公正、方便、快捷的平台,满足其对于有一个可以表达合理诉求与愿望的地方的需要,尤其是无偿解决各类市场主体间的价格争议,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改善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

    价格争议调解是新形势下政府物价部门完善价格监管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是价格管理和社会管理的创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而难免发生的许多价格争议并不表现出任何一方有何价格违法行为,这就需要政府物价部门探索、创新、改善并加强公共服务,运用争议调解及价格认定职能,对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遇到的价格问题开展耐心细致的工作,通过调解、确认、确定及裁定等来平息当事人的价格纷争。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开展,使争议双方的价格争议又不必再事事通过司法诉讼这一独木桥来解决,而可以直接通过价格争议调解途径达到息诉止争,是对司法诉讼的重要补充,因此,对大量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价格争议调解,消除因价格问题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不仅有利于新形势下强化物价部门公共服务职能,而且有利于改善与强化社会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创新。

    6.转变政府形象与工作作风

    价格争议调解的作用,除体现在物价部门关注民生、服务社会的便民利民方面外,还体现在物价部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形象与作风转变方面。摒弃政府在人们心目中门槛高、脸难看的形象,面带微笑、热情耐心地面向民众调解价格争议,使之及时、有效地得以化解,事关政府形象和工作作风的转变,对政府拉近与群众的距离、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维护政府的公信力、凝聚力和号召力,无疑有着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三)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构想

    福建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有益实践证明,调解价格争议是新时期物价部门用实际行动强化社会服务职能、创新价格管理、疏导和化解价格争议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重要途径,是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物价部门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职能,建立健全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机制与专业体系,努力克服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起步阶段的各种困难,主动与相关部门合作,畅通权威、公开、便捷的价格争议解决渠道,通过非诉讼途径协调解决价格争议,并推进价格争议调解专业体系规范化、社会效益最大化,对于扩大价格社会公共服务,彰显价格服务大局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1.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动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开展,物价部门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借鉴以往开展价格公共服务的成功经验,讲求好的运作方法,健全调解体系及组织网络,培植并合理配置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形成有主管部门集中领导、有调解机构具体落实、有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的推进价格争议调解的工作格局,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和问题,加大价格争议调解组织推进力度,不断提高排查与化解价格争议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价格争议调解工作顺畅有效开展。

    2.明确指导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 “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 [2]的要求。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应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防调结合、以防为主、预防在前的工作方针,既应调解争议,解决矛盾,又应预防争议的发生和激化。[3]同时,为确保价格争议调解规范有效进行,使人民群众的价格争议切实得到化解、人民群众的权益切实得到保障,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1)合法原则

    价格争议调解机构主持价格争议调解,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违反公序良俗,在尊重事实和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与劝导,协商解决价格争议,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包括尊重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与否的意愿、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方式、决定是否接受调解结果也包括尊重双方当事人自主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端,同时启发当事人自愿调解意识。

    3)诉权原则

    调解价格争议应尊重、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不愿经过调解,或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又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诉讼权利,不应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司法或仲裁、行政等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4)中立原则

    中立态度是调解人员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前提。在争议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站在中立的立场,做到 “和而不流,……中立而不倚(《礼记中庸》),即与人平和相处但不丧失自己的原则立场,不随波逐流,不偏倚强势,以中立的身份,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距离;对争议事项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实事求是,对任何意见和建议都不妄加评论,在语言、态度、行为上都不能有倾向性,对当事人一视同仁。

    5)平等原则

    正如杰弗逊所说,所有的人都是生而平等和独立……”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世界人权宣言》)。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完全平等,物价部门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也平等。调解员调解价格争议应带着对当事人的真挚感情,公平善待每一名当事人,充分尊重当事人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平心静气、平等待人。当事人应该尊重调解员,尊重对方,实事求是、平和友好地配合调解员的调解工作。

    6)公正原则

    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古今社会无不关注,如两千多年前古罗马著名政治家、哲学家和演说家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公元前10613-43127)曾提出公正的原则必须贯彻到社会的最底层,中国唐朝史学家吴兢在《贞观政要·公平》中也有唐初宰相房玄龄所言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的记载;而今则……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4]。民生无小事,调解价格争议决不意味着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主张的无视和各打五十大板的抹稀泥式的息讼措施,也并不等于对强弱对比明显不均衡的当事人之间进行以强凌弱式的处理” [5],而是要求调解员查明事实,依据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做到持心如衡,以理为平(明刘基:《官箴》),使人心悦诚服,使价格争议调解具有公信力。否则,如果不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划定责任,所进行的调解无疑是盲人骑瞎马,毫无公正可言,更谈不上严肃权威。

    7)效益原则

    化解因价格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为当事人解难题、办实事,是物价工作机制的创新,是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需要,也是对物价部门执政能力的考验。切实做好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应讲求效益原则,既注重调解效率,更注重调解效果,及时、更好地化解价格争议,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避免费日损功(汉·桓宽:《盐铁论·殊路》)或劳而少功。

    8)便民原则

    为顺应新形势的需要,满足社会各界对价格争议调解的要求,物价部门以第三方身份介入调解价格争议还应遵循便民原则,这也是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的应有体现。便民是指在各类价格争议调解工作中,处处为民众着想,为民众提供种种便利,如工作人员主动深入基层一线,深入争议发生点,一对一现场办公,设立专门调解室,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和隐私权,尽可能采用简易快速调解程序,不向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收取争议调解费,等等。

    3.建立调解机制

    为创造条件,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物价部门应在总结各地价格争议调解经验、取得各方面共识的基础上创建、完善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机制。

    1)建立法制规范机制

    建立完善的法制规范,是做好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因此,物价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尽快建立起较为完备的价格争议调解法制规范。如建立健全价格争议调解办法、价格争议调解回访、考核等一系列配套法制规范,统一、细化、明确、完善价格争议调解的适用范围、原则、程序、方法和法律责任等,明确价格争议调解从申请、受理、调解至办结全过程的具体事项,制订统一文书格式。尤其应尽快相应建立全国的专项法制规范。从全国价格争议调解法制建设现状看,虽然有些省制定、实施了相关法规、规章,如在目前开展这一工作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广东、江苏、安徽省物价局分别于20088月、200912月、201111月印发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暂行办法》,江苏、安徽省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分别于20115月、201412月、20142月印发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于20121月印发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管理办法》;山东、河北、黑龙江、吉林省则以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分别于20102月、201010月、20131月、20141月印发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安徽、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分别在20112月、20117月通过的《价格条例》中对价格争议调解作出了规定,但全国还没有统一的相关管理法制规范,应抓紧研究制定,并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以通过建立审核制度、受理登记制度,按照规定受理争议调解申请;通过建立人员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公示告知制度,确保价格争议调解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通过建立办结报告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使办结的价格争议调解事项定期汇总上报、相关资料及时归档;通过建立责任制度,如明确价格争议调解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完善、细化价格争议调解的法律责任等,从而全面规范价格争议调解行为,提升价格争议调解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水平。

    2)建立工作运行机制

    为顺畅开展工作,物价部门应在深入分析调解工作特点和问题的基础上,研究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例如,调解申请的受理,可以通过开设与完善网上在线咨询平台逐步实现价格争议网上申请、网上受理;调解方式的选择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价格争议的具体情况决定,如采用调解室调解、现场调解、电话调解、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其认为的适当方式调解。对案情较简单、事实较清楚、争议较小的,可简化程序、以简易方式调解。对案情较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一经调解达成协议,物价部门应及时制作价格争议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对在规定的时限里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终止调解,引导当事人寻求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调解费用的说明,既应强调价格争议调解机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所需经费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解决,也应明确聘请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调解和需要进行质量、技术等专业检测、鉴定及价格评估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争议责任方承担;有关情况的上报应严格执行统计分析、情况报告制度,对本部门、本地区调解工作的具体数据和情况及时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上报。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复杂的价格争议及其调解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等等。

    3)建立源头维稳机制

    战国时期思想家、教育家、军事家墨子所言心无备虑,不可以应卒(《墨子七患》)道出了无事之时备有事的深刻哲理,为更好地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物价部门应以治不忘乱,安不忘危(西汉·扬雄:《冀州箴》)的忧患意识,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为己任,对可能引发重大价格争议纠纷的问题,实行动态管理,跟进排查,做到预防先于排查,排查先于调解,调解先于激化,不断强化价格争议调解教育、苗头预防和源头处理功能,充分发挥其在创新管理、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过程中的职能作用及政策性、专业性优势。

    4)建立协作衔接机制

    古语云,智者当借力而行。调解价格争议不仅是物价部门开拓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也是全社会共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的需要,是社会大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摒弃单兵作战的观念,增强综合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应与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相互配合,不属于违价行为,能通过调解渠道解决价格争议的,应发挥价格争议调解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同时,物价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有关机构衔接配合、灵活协作,通过有关事项的协商、衔接、确认,把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融入社会矛盾化解大调解的总体框架中,如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选取与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的遍布城乡、网络健全的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互助调解、互移调解等各种适当的合作方式,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明晰、运行顺畅、更加便捷的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关系,形成相互支持、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四处开花的工作格局,以提高价格争议调解的整体效能和工作水平,并使具有中国特色的被国际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的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调解机制得以完善和发扬光大,具有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

    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应增强做好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工作指导,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积极融入相关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之中,在共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中充分发挥物价部门的价格争议调解职能和专业优势。

    5)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为促进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物价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考核,建立、明确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及时跟踪、评价调解工作绩效。同时,应建立健全调解激励机制,对在调解工作中获得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4.规范布设网络

    由于价格争议调解室和站(点)是争议双方当事人沟通思想和争议调解机构从事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申请的审核、受理、组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制发调解协议书及材料归档工作,对重大疑难价格争议组织专家会商、调解,及时化解各类价格争议的重要场所。调解室和站(点)的设置关系到争议调解的实现,因此,应重视价格争议调解办事机构的规范设置与合理分布:其一,为保证价格争议调解规范进行,价格争议调解办公室应设有接待室、调解室和档案室,制定并公开有关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期限以及调解协议书制作等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做到职责上墙、台帐齐全、管理到位;其二,鉴于目前价格争议调解机构腿短而争议调解工作面广的困境,为了方便群众,提高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效率,从当地实际情况和服务群众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采取设立基层价格争议调解室和站(点)的方式分布办事机构,同时实现价格争议调解设施到位、人员到位、挂牌上岗、服务到位,以便拓展矛盾纠纷调解范围,提供便捷有效的调解服务,提高调解工作绩效和群众满意程度。

    5.打造过硬队伍

    诚如法国著名画家欧仁德拉克罗瓦(Eugène Delacroix17984261863813)所说,无论哪一行,都需要职业的技能。价格争议调解是一门艺术,牵涉的知识面很广,对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力也有一定要求,如要求价格争议调解人员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包括为人公道正派,热心并胜任调解工作,具有相当的法律法规素养、价格政策水平及价格专业能力等。因此,为有效进行价格争议调解,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物价部门应重视不断推进、加强价格争议调解队伍建设,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配齐配强专兼职调解员,并有计划地对其进行道德规范、政策法规、业务技能和各种有关知识的培训考核,使其掌握行为准则、相关政策、专业知识、工作程序和开庭调解的技巧等,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争议调解水平,能够善于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善于运用法律引导、心理疏导等方法解决调解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与价格争议,打造一支政治强、作风正、纪律严、有热心、懂法律、业务精、肯吃苦、效率高的价格争议调解队伍。同时加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调解专家库建设,努力提高价格争议调解的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

    6.讲求调解策略

    一句话可以叫人笑,一句话也可以叫人跳。调解过程是人与人思想沟通的过程,只有将心比心,才能以心换心;只有举止阳光,才能事半功倍;只有敢于担责,才能获得信任。很多时候,双方当事人不是被你的大道理说服的,而是被你在调解过程中的人格魅力所折服。要使价格争议调解达到理想的效果,调解员既应设身处地,推己及人,又应胸怀大义,出以公心。应深入调查,分析案情,深刻把握社情民意,及时查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起因和争议焦点,把握准矛盾的症结所在,分清是非,找准责任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关系平衡点,主动想人们之所想,认真做好政策法律的介绍、事态变化及利害之所在的分析,讲明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维护及其利害关系、维权成本等道理,有效启发当事人深入思考、认清自己的责任是非以及面临的诉讼成本和风险,衡平利益冲突。同时带着真挚大爱与深情的言辞表达,平息当事人的过激情绪,促使当事人心平气和、平等地协商处理价格争议,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后还应适时安抚当事人,以收到调解人性化的社会效果。

    一般来说,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接受的调解申请往往都存在双方对价格争议较大、差距明显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调解员应先利用专业的价格认定知识对形成争议焦点的标的物价值进行初步测算,以提出具有较强公正性的调解意见,来影响当事人对价格和收费的判断,进而调解当事双方的争议。对于一些专业性强、调解人员单独调解可能力不从心的价格争议,可以依托价格认证机构庞大的专家库,邀请该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一起参与调解。当然,针对具体问题,为了消除隔阂,增进理解,调解人员也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转换角色,换位思考,多站在对方的立场考虑问题,或者说服双方作必要的妥协和让步。针对调解过程中漫天要价的危言竦论,仍应遵循原则,从容自如、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做好解释工作,不做无原则的妥协。遇到这种情况,或面对粗暴蛮横、剑拔弩张的当事人及其变色之言,在反复过细、谠言嘉论的疏导无效、双方实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

    7.突出工作重点

    价格争议范围广、内容多,而调解力量有限,难以面面俱到、处处设防,况且无所不备则无所不寡(《孙子·虚实篇》)。鉴此,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当地价格争议调解的需求、调解机构的优势和专长,先选择一、两个重点领域作为主攻方向,如重点做好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引发的新型矛盾纠纷调解。通过选择政府关注、群众关心或矛盾集中的重点领域开展工作,使价格争议调解很快为社会接纳、认可,产生影响力。取得成功、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开,扩展调解面。

    8.着眼解决隐患

    祸固多藏于隐微,而发于人之所忽(东汉班固:《汉书司马相如传下》)。为及时预防和化解各类价格争议,更有效地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物价部门应在重视抓好日常争议调解的同时,更加重视、着眼于将价格争议及时预防在未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此,一是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并充分利用调解组织网络,着力做好价格争议及其苗头的排查与调解、教育等工作;二是可以侧重在车站、码头、交易市场等价格争议易发地和领域设立调解工作站,使调解机构更多挂牌设到事故、矛盾易发地,延伸到基层、乡镇、小学校、卫生院等服务对象那里去,并借助那里的人力开展工作,以利及早发现和反映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与隐患,及时协调利益诉求,就地化解各方矛盾,收到小调解促大和谐之效。

    9.形成整体合力

    为充分发挥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化争议、促和谐的重要作用,物价部门应进一步明确价格争议调解受理、处理内部分工和工作范围,并进一步扩大价格争议调解的渠道和范畴,拓展调解空间和公共服务领域,主动与政府法制部门、司法、仲裁机关和社区等联系、沟通,探索构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 [6]。如化解社会价格争议时可首先启动价格争议调解机制、在价格争议调解机构主持下及时依法依理调解;达成价格争议调解协议后,为明确其法律效力,进一步完善价格争议解决的途径,可争取人民法院的支持,对价格争议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或依法公证;价格争议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并裁定调解协议有效或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可引导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无法通过价格争议调解化解的矛盾,可引导当事人依法向司法机关表达其诉求,等等,协调解决调解工作中涉及的突出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价格纠纷。政府法制部门、司法机关等应进一步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价格争议调解的指导,积极推动价格争议调解和就地受理,形成多元化调解工作体系协调处理、解决价格争议应有的合力,以创新的价格调解模式切实提升价格争议调解的效率和效果。

    10.扩大社会影响

    物价部门运用价格专业优势,充分发挥其价格公共服务职能作用,以调停者身份,通过柔性手段客观公正地化解各类价格争议,符合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方向,是政府高度关注、百姓热切欢迎的民心工程,但也是一项新事物,因此,物价部门应不断总结经验、打造品牌和推广宣传,积极扩大这项工作的社会影响。通过广泛宣传价格争议调解法规政策、重要意义和成功经验,扩大社会认知,让更多人认同涉及价格争议解决的新途径,了解物价部门通过采取经济、便捷、无偿提供价格服务、解决价格争议的方式,为双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尽快排除由争议引起的困扰,防止矛盾激化,同时也为司法部门减少司法行政经费,为当事人减少诉讼费等经济负担并已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赞许的这一关注民生、服务社会、化解矛盾、保民安邦的新职能,形成有价格争议找物价局的共识,加大对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力度,继而把这项工作在全国做成调解价格争议的阳光渠道和便捷通道,不断提升物价部门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切实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增强其服务社会的影响力。

    三、结语

    中国的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发,利益冲突常见,上访事件增多,这决定了在一个人民利益至上的国家调解争议、平衡分歧、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而物价部门转变工作方式,发挥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职能的作用,建立、完善根植于中国物价工作实践的价格争议调解专业体系,面向社会开展价格争议调解服务,就可以对人民负责,便利当事人维权,减少矛盾。而且价格争议调解的积极适用是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最佳方式,迎合了当事人厌讼的心理,降低了当事人和社会的成本,在有效地缓解争议当事人对抗性的基础上,使争议得以圆满解决,使争议解决更加人性化。价格争议调解还避免了法院判决过多且往往矛盾激化、两败俱伤乃至一场官司十年仇的负面效应,使争议解决有可能收到有意栽花花不发,无心插柳柳成荫”(清·周希陶:《增广贤文》)的效果,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建立。

    当然,物价部门如何在新形势下发挥作用,建立并利用好具有中国特色的价格争议调解专业体系,丰富东方经验,完善公共服务,有待不断探索与实践。本文述评了笔者在福建调查的相关工作情况,并进而对物价部门在新时期履行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职能所应发挥的作用及所需注意的一些问题予以了关注与研究希望更多的同志加入讨论,并唤起更多的人对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视,促进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健康开展。

     

    注释:

    [1]毛泽东.矛盾论//毛泽东选集(一卷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280.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50.

    [3]参见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97.

    [4]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45.

    [5]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63.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