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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价格认定复核裁定常见问题及方法解析

    [来源][pzpg001][发表时间] 2021/03/02阅读次数:1830次
     

      提要:上海资产评估涉案价格认定复核裁定工作是价格评估系统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的具体体现;全国复核裁定案件数量及复核裁定维持率是客观反映企业资产评估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本文通过对全国复核裁定开展情况的研究、分析,从复核裁定工作服务政府、服务系统、服务司法的角度对产生复核裁定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阐述。并通过对各地复核裁定工作的调研,结合个人的工作经验,从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出发对表外资产评估工作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及方法进行探讨,希望能对大家今后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涉案价格认定复核裁定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经国家发改委指定机构审查合格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可以对下一级价格认定机构的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复核裁定。

    涉案价格认定复核裁定工作是对涉纪监察案件、涉嫌刑事案件、行政执法案件等价格认定出现异议而进行的复核或最终裁定工作,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程序和方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相继印发了《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涉案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予以相应的管理。

    一、全国复核裁定工作基本情况

    从全国复核裁定案件办理情况看,总体表现为数量少、比例低的特点,根据统计2013年全国共办理复核裁定案件569年,其中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办理33件;省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302件;市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234件。占全国刑事、行政案件总量0.14%。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维持率为80%(如含不受理案件为53%);省级维持率为61%,市级维持率45.7%2014年上半年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办理13件,全国办理复核裁定案件241件。

    截止到2014年上半年今年全国共受理业务61万件,涉案财物总金额达2005亿元,办理的复核裁定案件业务类型仍以刑事案件为主。

    从数据统计来看全国复核裁定案件有两个特点:

    (一)从全国的业务数量来看,复核裁定案件所占比例不高,且成逐年减少趋势。随着全国价格认定系统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法制建设的加强,在全体价格认定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复核裁定案件数量逐年减少,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结论质量明显提高。价格认定机构的公正性、权威性逐渐得到委托机关及社会的认可。

    (二)复核裁定维持率从市、省到国家逐级提高。从市级维持率45.7%,省级维持率61%,国家认证中心维持率80%的比率变化,客观体现了复核裁定制度的纠错功能。在市级机构变更结论的情况达到复核裁定案件的54.3%,省级机构变更结论的情况达到39%,而国家最终复核裁定结论中只有20%变更了原结论。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表明我们现有的复核裁定程序和办法基本适应工作需要,不仅为委托机关提供了有效的沟通渠道,同时也达到了把矛盾争议解决在基层的前置干预功能。虽然,目前全国复核裁定案件数量逐年减少,维持率逐年提高,但价格认定结论质量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在复核裁定案件中上访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重视、改进。

    二、形成价格认定复核裁定的常见原因

    要做好价格认定复核裁定工作要正确认识:复核裁定是涉案价格认定工作延伸,主要职能是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我们服务的对象是价格认定系统、公安和司法机关。

    复核裁定启动程序:行政、司法机关对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提出异议的,可向原价格认定单位提出补充认定或者重新认定,也可以直接向其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案件当事人对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要求复核裁定,由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

    复核裁定的具体工作内容是受司法机关委托对下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进行裁定。出现复核裁定本身就意味着出现了价格纠纷,解决价格纠纷就是复核裁定工作的核心任务。

    这一认识是通过多年复核裁定实践工作中得出的。我们有些同志看问题的高度不够,没有真正理解价格认定工作的意义,认为价格认定复核裁定工作是为当事人服务、为全社会服务。正是由于这种片面的认识导致更深层次的矛盾。下面我们从两方面进行阐述:

    (一)复核裁定不是为当事人服务的社会机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与社会中介评估机构有本质区别,价格认定机构不是为当事人、为社会服务的评估机构。通过对各地复核裁定工作的调研,我们认识到价格认定工作服务政府、服务司法的重要性。我们在工作中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件时,要有政治意识,要有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观。例如:河北某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量硫酸洒落到农田里,土地和水源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当地农民情绪激动,提出巨额赔偿要求,事情有向群体性事件发展的危险。面对这种突发事件,当地政府要求价格认定机构尽快做出补偿金额的价格认定,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最终这一事件在价格认定人员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在处理这个事件中,价格认定工作不是为当事人服务,为某个社会个体服务,价格认定机构体现的是政府行政职能,是为政府服务,为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服务。再例如:青海省是多民族地区,民族团结问题是实际工作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在开展工作中就直接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价格认定工作被提到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政治高度。价格认定从业人员不仅要学习业务理论知识,提高执业道德,同时要注重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对政策的理解和应用。

    在具体案件中,启动涉案价格认定复核裁定程序的委托方是司法机关,虽然当事人提出异议是复核裁定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因素。

    由于复核裁定案件中涉案的双方当事人在处理价格纠纷中的利益点不同,所以诉求也是相互矛盾的。通常是一方认为价格认定结论过高,另一方则认为价格认定结论过低。我们曾经接待过一些上访的当事人,问他们上访的原因,他们都会说希望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可什么才是客观、公正的标准呢?有一位上访人员道出了实情,就是:我认为合适了,就是客观、公正,我觉得不合适就是不客观、不公正。由此可见,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问题,不是衡量价格认定结论是否客观、公正的标准。

    涉案双当事人既不是我们的服务对象也不是衡量价格认定结论是否客观、合理的标准。在这里我们并不是要说当事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可以不予理睬,而是讲涉案双方当事人不是我们的服务主体。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要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由司法机关确认后才能成为我们价格认定复核裁定的依据。正是因为有些基层的价格认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过多考虑了当事人的利益,才会导致问题复杂化、矛盾尖锐化,最终形成复核裁定案件。

    (二)保护价格认定系统,为司法机关服务

    价格认定复核裁定工作首先要保护价格认定系统,其次是服务司法机关。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就是本末倒置,会对价格认定工作产生严重的危害。

    这里要说明的是:保护价格认定系统,并不是本位主义。价格认定系统服务政府,为政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提供建议;服务司法机关,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结论本身已经具有一定的法律属性。价格认定系统每年都会出现价格认定人员因渎职玩忽职守被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有些是收受了当事人的利益,有些则是由于不懂得保护自己造成的。是工作都可能出现失误,并不是出现失误就一定要负刑事责任。复核裁定程序的设置就是为了在下级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结论后发生争议时有一个沟通渠道,通过复核裁定程序解决原价格认定结论中的存在的问题。

    复核裁定程序一是为了体现上级价格认定机构对下级价格认定机构的业务指导,提高价格认定工作质量,二是当原价格认定结论出现失误时,在价格认定结论作为司法证据前价格认定系统进行内部更正,核心目的是为了合理规避风险,保护价格认定系统。

    在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复核裁定工作首先要保护价格认定系统,其次才是为司法机关服务。我们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公安、法院在遇到问题时会把矛盾转移到价格认定系统来处理。面对这类情况,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哪些是委托机关的职责,哪些是价格认定系统的职责。在工作中只有各负其责才能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为司法机关提供服务。当公安、法院办案人员提出的要求不合理或不合法时,我们要及时指出问题,不能一味接受。对于涉及法律事实的问题我们一定要经委托机关以书面形式明确后才能受理。例如,我们经常会遇到复核裁定标的、范围与原价格认定不一致,迫于委托机关办理案件的需要,复核裁定机构明知有问题仍然启动了复核裁定程序,结果造成复核裁定结论与价格认定结论不一致。这种情形下,我们虽然满足了司法机关要求,但是会对原价格认定机构产生了不好的影响,甚至会把原价格认定人员推向涉嫌渎职玩忽职守的危险境地。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服务系统和服务司法之间的关系。

    三、减少价格复核裁定案件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涉案价格认定规范化建设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为推动规范化建设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程序类规范性文件有《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操作类规范性文件有《机动车价格鉴定有关问题指导意见》、《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林木价格认定规则》、《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从实际情况看,这些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全国价格认定工作质量明显提高,有效减少了复核裁定案件的数量。只有进一步提高价格认定工作的规范化,才能减少价格认定人员的自由裁量,从技术操作层面减少价格认定结论的随意性,最终通过提高基层价格认定工作水平、工作质量来减少复核裁定案件的数量。

    但是,我们要清楚的看到规范化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对制定规范来说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细化的过程。对全系统执行规范来说存在一个消化、理解、贯彻的过程。加强涉案价格认定规范化建设需要全系统的同志更好地钻研价格认定工作理论、业务研究,创新、完善、丰富工作方法;需要我们加强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制定规范不能闭门造车,不能想当然;需要加强价格认定工作实践经验总结,积累工作经验,提升理论水平。

    (二)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涉案价格认定复核裁定涉及认定标的范围非常广,涉及的法规、政策也很多,这些法规、政策直接影响到价格鉴定结论的形成。有些法规、政策、国标等作为办理涉案价格认定复核裁定案件的依据直接影响我们的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证机构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部门,不是制定部门。大家应该熟悉、了解相关规定,根据不同的价格认定目的正确应用相关的国家标准。比如,有些成新率的使用年限、计算标准,是为国家计税或会计成本核算提供的参考标准,通常和我们涉案价格认定工作的价格认定目的不一致,因此不能盲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由我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发布,在该部门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例如:机械、电子、建筑、化工、冶金、轻工、纺织、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等等,都制定有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中,涉案价格认定复核裁定经常涉及的强制标准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大家在工作中要加强学习与价格认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三)充分发挥听证会作用,调解矛盾、解决纠纷

    当事人诉求没有申诉渠道,疑问不能得到有力的解释说明是引发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在长期开展复核裁定工作中执行听证会制度。这一制度是价格认定系统对中央密切联系群众,下基层、接地气精神的具体体现。这一制度的优点是增加价格认定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避免复核裁定人员与当事人单方接触,从制度上杜绝徇私枉法、贪污腐败案件的发生;为委托机关、当事人提供一个解释沟通的渠道,有效化解各方矛盾,避免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涉案价格认定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案当事人或委托机关对价格认定系统的工作职能、价格认定结论的效力、用途不是很清楚。复核裁定人员应提高解释、沟通能力,努力化解各方对价格认定工作的误解。从这些年办理的复核裁定案件种类来看,毁财案件和盗窃案件占复核裁定案件总量的90%。在毁财案件中绝大多数当事人不理解维修费直接损失的区别。受害人经常是因为原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认定结论与维修费差距较大的原因提出复核裁定申请。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系统出具认定结论的目的和性质不了解,把刑事量刑依据和民事赔依据偿混为一谈。

    我们通过在复核裁定案件中引入听证会制度让矛盾各方当事人坐在一起使自己的诉求得到申诉,情绪得到宣泄,为调解矛盾、解决纠纷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同时,复核裁定人员可以在听证会过程中发现问题,对价格认定目的和认定依据向委托机关、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消除各方的疑虑。有的情况,提出复核裁定申请的当事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就表示撤销复核裁定申请。

    (四)正确理解价格认定职能范围

    价格认定系统作为价格管理部门,不具备侦察取证、技术检测的职能。价格认定人员在接受委托机关委托后,应对标的物的范围、状态进行勘验,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与委托方沟通、明确。在实际情况中有些价格认定人员自身也不清楚自己的职能,做了委托机关该做的事,成为价格认定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造成复核裁定案件埋下了隐患。因此,价格认定人员应严格遵照《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承担超出自身职能范围以外的工作。

    四、对涉案价格认定复核裁定中价格认定方法的解析

    涉案价格认定复核裁定案件中采用的方法和涉案价格认定的方法相同: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在这里我们想通过具体的复核裁定案件对方法的选择和具体应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阐述。

    (一)涉及强拆案件时复核裁定方法的选择

    复核裁定案件中复核裁定人员应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不同的价格认定目的选择适当的方法和依据。

    案例:某开发商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需要对原有居民进行拆迁。居民刘某因对补偿金额不满,拒绝搬迁。刘某的行为导致开发商无法正常施工。开发商与刘某进行多次协商后,刘某仍拒绝搬迁。开发商趁刘某不在时,指派工人用推土机把刘某的房屋推倒。刘某得知后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该县公安机关委托县级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损坏房屋损失价格进行价格鉴定。县级价格认证中心以当地2001年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为依据进行价格认定,出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12万元。嫌疑人提出异议后,省级价格认证中心以房屋的重建成本为基础考虑成新率后,出具复核裁定结论书,认定结论为3.8万元。

    县级价格认证中心的主要理由:1.本案是因搬迁纠纷引起的,应根据当地政府出台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价格认定。

    省级价格认证中心的主要理由:1.委托机关委托的是对被毁房屋在基准日的损失进行价格认定,鉴定目的是为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价格依据,因此不能采用拆迁补偿标准为价格鉴定依据。2.被毁房屋是土木结构为主,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所以在价格认定中应以重建成本为基础再考虑成新率后对房屋的价格进行测算。

    案例分析:在刑事案件价格认定中,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结论)是执法部分办理刑事案件的价格依据,价格认定结论直接影响嫌疑人罪与非罪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本案虽然是由于拆迁纠纷引起的,但公安、法院对嫌疑人行为认定的性质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委托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的目的是为了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价格依据,对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委托标的是对被毁房屋的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采用的价格依据有很大的区别,拆迁纠纷通常涉及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拆迁标准是带有补偿性质的赔偿标准,通常情况下补偿金额会大于实际损失,所以不能作为办理刑事案件的价格依据。

    近年来,复核裁定案件中涉及强拆案件的情况比较多。强拆案件是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被强拆的当事人因为损失较大,所以情绪都很激动,极易引发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在遇到这类案件时都应当高度重视。

    涉及强拆案件时,受害人通常要求价格认定机构采用市场法以市场交易价格为依据进行价格认定。而委托机关则以毁财刑事案件委托价格认定机构以成本法进行价格认定。因此,在涉及强拆案件时价格认定人员选择市场法还是成本法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采用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是以当地同类房地产交易价格为参照标准进行区域因素个别因素进行修正后确定标的物合理市场价格。由于房、地不能分离的原因,市场交易价格通常都包含土地价格。采用市场法得出的价格认定结论较高。

    采用成本法则是对地上建筑物的直接损失进行价格认定,不包含土地价格因素,而且被强拆的房屋通常都是使用年限几十年的老旧房屋,所以,采用成本法测算的价格通常会比较低。

    委托机关委托价格认定机构对被强拆建筑物的直接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受害人则是要求高额拆迁补偿。如果采用成本法价格认定机构受到来自被害人的压力比较大,而采用市场法,作为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价格依据中包含了并未受损失的土地使用权,对嫌疑人又显失公平。

    强拆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价格认定目的决定了价格认定方法和价格认定依据。所以大家在办理强拆案件时首先要根据委托方的价格认定目的采用相应的价格认定方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时的数额不是指财物本身的价格,而是毁坏行为造成的财物价值损失,即毁坏财物损失价格。根据我中心2014年出台的《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办理毁坏财物损失案件价格认定时只考虑直接损失的原则。强拆案件虽然是由于拆迁补偿造成的,但是这类案件属于毁坏公私财物案件,价格认定应采用成本法计算受损房屋的直接损失。即价格认定是测算被毁坏房屋的直接损失,而不是对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进行认定。

    在大家办理涉及强拆案件价格认定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注意作好当事人的解释沟通工作,避免激化矛盾。我们要向当事人说明我们的价格认定结论是提供给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并不作为民事赔偿的标准,告诉当事人他们的合理诉求可以通过其它法律渠道得到解决。

    (二)价格认定中市场法成本法的选择

    价格认定中市场法成本法是大家使用比较多的方法,但在选择这两种方法时存在一定误区。市场法对价格认定人员对取得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修正,确定价格鉴定结论,更客观、更直接。而成本法是通过考虑认定标的重置成本、成新率等因素后确定标的物价格。比如,在房地产价格认定中,由于房地产的价格受市场影响因素远远大于成本因素,使用成法本已经很难反映房地产的真实市场价格。《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取消了小型非营运机动车的强制报废年限。运用成本法时机动车的成新率缺少国家强制标准作为依据,同样也很难反映机动车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

    市场调查是一件比较辛苦的事,但是在价格认定中市场法是首选方法,可以直接反映标的物在基准日的真实价格。成本法只适用于市场不健全或价格信息难以取得的时候,成本法测算出的价格经常会与市场真实价格有较差异,不能客观市场价格水平。大家在工作中要根据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决定选择适当的价格认定方法。真实有效的市场价格信息是运用市场法的前提,希望大家在平时的工作中注意对市场价格信息的收集、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