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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大型合资汽车有限公司被盗案引发的思考

    [来源][pzpg001][发表时间] 2021/02/25阅读次数:979次
     

      五大资产评估机构办理的众多车辆评估涉企案件中,某大型合资汽车有限公司被盗一案备受社会和司法系统关注,虽然该系列车辆鉴定评估盗窃案已成功告破,主犯刘××与其他成员均根据盗窃数额获刑35年不等,但是该案带给设备价格评估价格认定人员的思考却从未间断,对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工作的借鉴意义也一直存在。

    一、案情简介

    201411月至20152月,犯罪嫌疑人刘××(原该公司员工)伙同其他人员,在一年内分别对该汽车生产有限公司××厂区进行多次盗窃,累计盗窃高档汽车门把手300多个,共16个型号,大部分为进口汽车配件,市场上数量较少。因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盗窃的车门把手多数为整箱,造成汽车总装车间缺乏相应汽车门把手而大面积停产,局部工作瘫痪。为此,被害企业多次向沈阳市有关部门进行交涉,请求快速破案,挽回经济损失,还他们一个良好的生产工作环境。因此沈阳市公安局××分局成立专案组,于20153月将刘××等人抓获,同时对被盗的300多个汽车门把手,向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提出价格认定协助,为后续办理此案提供直接价格依据。

    二、受理审核相关材料

    根据沈阳市公安局××分局提出的价格认定申请,市价格认证中心迅速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价格认定工作小组,对价格认定协助书所列的汽车门把手进行现场勘验和清点,同时对被害单位出具的被盗物品清单及报价单,以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分析。

    通过现场勘验和审核发现,(1)犯罪嫌疑人在一年时间内实施了多次盗窃,时间跨度较长,且被害单位所说的被盗日期和犯罪嫌疑人所供的作案日期不一致,甚至连嫌疑人之间供述的作案日期都模糊不清,因此案件基准日难以确定;(2)门把手和认定协助书中所列数量型号不一致,有部分汽车门把手没有实物;(3)犯罪嫌疑人均供述他们盗窃的有近100个汽车门把手贴有黄标签,应属于有瑕疵待报废汽车配件,也就是没有价值或价值较低的废弃塑料。价格认定人员在现场清点勘验过程中并未发现贴有黄标签的汽车门把手,被害单位出具的被盗清单及情况说明也均未提起被盗物品中有黄标、待报废汽车配件;(4)被害单位出具的证据材料中显示,被盗汽车门把手总计60多万元,而被害单位材料中并未显示所报价格的来源和出处。

    三、明确价格认定思路

    通过对证据材料和案件的综合分析以及发现的问题,价格认定人员确定了认定思路:一是采用在产品价格作为该案价格认定的主思路;二是案发地点在被害单位生产厂区,考虑优先采用案发地市场价格的原则,不采用其他汽车配件市场的价格类型做为价格认定直接依据;三是××生产厂全国仅此一家,没有其他可参照比对实例,采用被害单位提供的价格较为适宜;四是对证据材料中的报价单进行现场核价,确保被害单位提供的报价单真实可靠。

    四、进一步明确标的

    根据认定思路和发现的问题,价格认定小组与沈阳市公安局××分局专案组说明具体情况,一是案件基准日不清,门把手数量型号和价格认定协助书所列不一致,无实物的100多个汽车门把手是否已灭失,灭失门把手的原始状态有待加以明确说明;二是针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贴有黄标签的汽车门把手是否存在,贴有黄标签的汽车门把手是否属于待报废的瑕疵产品,有无实物,应加以明确说明;三是针对被害企业出具的报价明细表所报价格,要求公安机关与价格认定人员共同对被害企业进行实地取证核价,了解相关情况。

    根据我方提出的具体情况,公安机关重新提审了犯罪嫌疑人,尤其是主犯,并约谈了被害单位具体相关人员,最终明确了案件基准日,确定了被盗门把手的数量为114个、5个型号,灭失门把手数量为100个,1个型号,原始状态为全新合格,同时明确了确实存在贴有黄标签的瑕疵待报废门把手,该门把手已灭失,具体数量和型号无法分清,故这部分门把手不予认定。

    五、认定过程及结果

    在调阅查询被害企业出具的报价单中所报价格的来源和出处时,被害企业以商业机密为由曾拒绝公安机关以及价格认定人员进行实地取证核实相关情况,同时被害单位也承认他们提供的价格为沈阳该品牌汽车4S店的配件零售价格,不属于在产品配件价格,价格认定工作一度陷入停顿,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司法程序也陷入僵局。经反复沟通协商,公安机关多次约谈被害企业相关人员以及被害企业代理律师,向其说明具体情况,阐述涉案价格认定的工作程序和基本方法,要求必须配合此项工作,最终被害企业同意价格认定人员和公安人员对其所报价格进行现场取证核实。通过现场核实和测算,贴有黄标签有瑕疵待报废的汽车门把手,因提出机关无法确定其具体型号和具体数量,我中心未予受理,其他被盗汽车门把手总价值为3.52万元,与被害单位最初出具的证据材料60多万元相差甚远。

     六、案件思考

    目前来看,该案已经结案,价格认定结论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可。作为本案价格认定人员,我认为本案还有很多环节值得大家进行思考和总结。

    1.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人员应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要充分了解分析案情,认真核实涉案标的具体数量、型号,尤其是详细审查双方当事人笔录、被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报价单。我认为审查办案单位提供的当事人笔录和其他证据材料,是一种能够快速掌握案情的便捷途径。对于灭失标的价格认定,应由提出机关明确标的原始状态并出具详实的情况说明,价格认定人员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工作原则,对灭失标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如提出机关不能确定标的原始状态,应根据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和《不予受理通知书》。

    2.价格认定人员应根据案发地域及环节确定标的物的价值。在进行价格认定时,价格认定人员往往都熟悉案件基准日时点价值,同时价格认定人员更应了解,案发地域对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要关注标的在某一个地域或某一个环节所体现的价值是不同的。例如本案汽车门把手,因案发地在生产厂区,也就是生产环节,体现他真实价值的应该是生产环节的价值,而不是汽车配件市场的批发价格或者其他零售价格,在产品价格与批发价和零售价差异巨大,所以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人员应分清案发地域与环节对其价格认定工作的作用。同时价格认定人员应谨慎使用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提供的带有体现涉案标的价值的报价单,根据个人工作经验,个别时候,该报价价格掺杂着复杂因素在里面,真实性有待进一步核实考证。

    3.价格认定人员应加强与提出机关的沟通协调,奠定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工作良好基础。在价格认定工作中必须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提出机关的沟通协作,通过沟通,一方面可以增进相互了解,取得提出机关的理解与配合;另一方面可以听取办案单位对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让我们从另一个视角多方位进行整体把握案件,尤其是对一些疑难案件,标的不明、难以把握的特殊问题,均可通过及时联系、互通情况,从而取得共识,全面掌握价格认定工作的主动权。

    总之,价格认证中心作为专门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司法部门办理各类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影响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直接价格依据,所以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人员在程序上必须依法依规,在业务上必须勤于钻研,以高度的责任意识,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全面树立价格认证系统的社会公信力。

                                  (作者单位: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